沙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沙洋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为便利社会公众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编制行政复议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理机构
沙洋县司法局是沙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全县行政复议案件(海关、税务、金融、外汇、国安等除外),由沙洋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
办公地址:沙洋县行政复议大厅(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共建路4号)
邮政编码:4482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24-8553269。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沙洋县司法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沙洋县司法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需申请人本人签名)。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能收到邮件的明确地址,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四)申请期限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算。
3.未告知复议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最长不超过1年。
4.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案件超过20年,其他案件超过5年,不再受理。
(五)管辖
1.对市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市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六)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行政复议受理
(一)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5.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6.刑事侦查、逮捕、法院判决等刑事司法行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内部行为,未使用行政职权签订协议等民事行为。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3、11、12)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公开条例14、15、16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审查事项
1.申请人有效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被申请人适格、准确,被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等,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上市公司等;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指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不包括举报处理答复、信访答复、处罚决定事前告知、听证告知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呈报审批文书;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9.申请书载明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10.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行政复议办理
(一)行政复议办理方式
1.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正。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达成和解,行政复议终止。
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应当决定维持。
5.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决定其限期履行。
6.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应当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
7.被申请人拒不答复、不提交证据,应当决定撤销。
8.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
9.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10.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应当根据申请确认无效。
11.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建议程序外,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1.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其6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简易程序:30日内。
四、监督和救济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52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原行政行为的,可以向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15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