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残疾学生“圆梦助学” |
沙残发〔2019〕2号
|
800元/人/年 |
具有沙洋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读中小学(小学、初中、高中、职高、职专)残疾学生。 |
在读中小学残疾学生。 |
年度在读中小学残疾学生政策补助申请表、残疾证、在读证明、银行卡。 |
1.教育部门提供采集的学生信息名册;2.乡镇残联核实。 |
2024年9月-2025年6月 |
一年1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教就部8552168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残疾人阳光创业扶持“双百工程”项目 |
鄂财社发〔2022〕16号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鄂残联办函〔2022〕8号 |
10000元/户 |
户籍地持证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
自主创业残疾人扶持项目申报表、残疾证、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照片、银行卡。 |
1.乡镇残联按文件精神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2.县残联审核合格拨付资金,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给省市残联。 |
每年7月以前 |
一年1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教就部8552168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项目 |
鄂财社发〔2022〕16号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鄂残联办函〔2022〕8号 |
2000元/人 |
户籍地持证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达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
残疾人技术能手。 |
残疾人技术能手申报表、残疾证、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工作照片、银行卡。 |
1.乡镇残联按文件精神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2.县残联审核合格拨付资金,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给省市残联 |
每年7月以前 |
一年1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教就部8552168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荆残联发[2021]12号.docx
鄂残联发〔2021〕12号 |
500元/人/月 |
0-14岁康复训练儿童。 |
0-14岁康复训练儿童。 |
康复救助申请表、康复训练台账、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号。 |
1.残疾儿童家长申请;2.在训康复机构初审;3.县残联审核、发放。 |
每年12月以前 |
一年2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组织维权部8554648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鄂民政发〔2021〕25号 |
70元/月 |
具有沙洋县户籍,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2.惠民补贴“一卡通”信息。 |
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银行卡向户籍所在的镇(区)民政办公室申报;经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8553943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鄂政办发〔2015〕96号 |
100元/月 |
具有沙洋县户籍,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 |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2.惠民补贴“一卡通”信息。 |
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卡向户籍所在的镇(区)民政办公室申报;经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8553943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春节走访慰问资金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 走访慰问困难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
500/人 |
具有沙洋县户籍,1.原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或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2.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3.信访救助残疾人家庭;4.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代表家庭;5.就业困难残疾人家庭;6.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
贫困残疾人 |
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申报表、申请人残疾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 |
1.残疾人家庭申请;2.所属乡镇残联初审;3.县残联审核、发放。 |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 |
一年1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教就部8552168 |
生活保障-残疾人救助 |
残疾人医保补贴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 走访慰问困难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
416元/人 |
失能残疾人 |
失能残疾人 |
根据医保缴费标准和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办证信息 |
按照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信息 |
每年2-6月 |
一年1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残联教就部8552168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805元/月(收入补差) |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符合要求的家庭。 |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家庭。 |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书及授权书;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其它致贫致困资料。 |
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审核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 |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8100元/年(收入补差) |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符合要求的家庭。 |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家庭。 |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书及授权书;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其它致贫致困资料。 |
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审核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农村:15180元/年 城市:19320元/年 |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家庭财产符合要求的家庭。 |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家庭。 |
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的情况;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或授权委托书等。 |
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审核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城市最困难家庭救助 |
鄂民政发〔2023〕3号.pdf |
242元/月 |
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很困难的家庭 |
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很困难的家庭 |
在册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乡低保户最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 |
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审核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农村最困难家庭救助 |
鄂民政发〔2023〕3号.pdf |
338元/月 |
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很困难的家庭 |
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很困难的家庭 |
在册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城乡低保户最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 |
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审核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城市低保电价补贴 |
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
|
市价×每月10度电(5.3元)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农村低保电价补贴 |
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
|
市价×每月10度电(5.3元)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分散五保电价补贴 |
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
|
市价×每月10度电(5.3元)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分散供养五保照料护理费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农村387元/月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分散供养五保基本生活费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农村878元/月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城市低保调标补差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人均55元标准补差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一次性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分散供养五保调标补差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人均90元标准补差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当月在册五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一次性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农村低保调标补差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人均65元标准补差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当月在册低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一次性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国办发〔2010〕54号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分散1610元/月; 集中2740元/月 |
年满18周岁以上,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孤儿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孤儿身份证明;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
个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8550690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
鄂民政发〔2019〕17号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分散1610元/月;集中2740元/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基本情况证明(死亡、失踪、失联、残疾、服刑在押等)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
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
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8550690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孤儿助学 |
鄂民办发〔2019〕7号 |
10000元/学年 |
年满18周岁以上,被认定为孤独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样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年满18周岁以上孤儿(高等院校及中专学生)。 |
助学项目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孤儿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读证明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
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每年9月 |
按季度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8550690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
沙财社发〔2018〕43号 |
100元/月 |
经济困难高龄:县民政局直接在低保数据中提取。 经济困难失能: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评定专家评定;县民政局审批。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
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
经济困难高龄: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经济困难失能: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评定专家评定;县民政局审批。
|
每季度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8550690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社会各类救济(40%救济) |
鄂民政发〔2011〕47号 |
151元/月 |
1961年到1965年6月9月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
退职老职工。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社会各类救济(一符合) |
鄂民政发〔2011〕47号 |
99元/月 |
1961年到1965年6月9月期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现在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又不够享受40%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 |
不够享受40%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社会各类救济(特殊救济) |
鄂民政发〔2011〕47号 |
132元/月 |
在册的困难宗教人士 |
困难宗教人士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救助 |
春节走访慰问资金 |
沙洋县2024年春节走访慰问 |
500元/人,300元/人 |
部分城乡低保、五保、残疾对象及生活困难对象 |
部分城乡低保、五保、残疾对象及生活困难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一次性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劳动模范 |
社会各类救济(劳模) |
鄂民政发〔2011〕47号 |
85元/月 |
评定为省级劳动模范的对象 |
省级劳动模范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劳动模范 |
社会各类救济(国模) |
鄂民政发〔2011〕47号 |
90元/月 |
评定为国家级劳动模范的对象 |
国家级劳动模范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养老保障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荆政发[2017]19号 |
80-89周岁20元/月;90-99周岁50元/月;100周岁以上300元/月。 |
沙洋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
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上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年满80周岁随时申报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8550690 |
生活保障-丧葬服务 |
五保对象丧葬补助资金 |
荆政办函〔2024〕10号.pdf |
农村:15180元/年 城市:19320元/年 |
五保对象 |
五保对象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无需申请 |
去世次月一次性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社会救助管理局8550326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鄂政办函〔2017〕51号 |
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救助。 |
住房倒塌、损坏受灾户 |
重建、修缮申报审批表;竣工验收表;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验收合格一户发放一户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灾害应急救助 |
鄂政办函〔2017〕51号 |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灾人员。(以人为单位进行救助,以户为单位拨付资金。) |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一年1次(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鄂政办函〔2017〕51号 |
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最长不超过90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灾人员。(以人为单位进行救助,以户为单位拨付资金。) |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一年1次(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鄂政办函〔2017〕51号 |
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以人为单位进行救助,以户为单位拨付资金。)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一年1次(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旱灾临时生活救助 |
鄂政办函〔2017〕51号 |
每人不低于90元。 |
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灾人员。(以人为单位进行救助,以户为单位拨付资金。) |
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一年1次(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鄂应急发〔2021〕19号
|
按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以人为单位进行救助,以户为单位拨付资金。) |
今冬明春因受灾导致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
户报、村评、镇审、县定 |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
每年春节前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成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8550355 |
生活保障-住房保障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
鄂财建发〔2024〕54号.pdf |
经四方现场核定,据实测算补助金额,C级一般不超过20000元/户,D级一般30000-50000元/户,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户可补到5万元。 |
实施了房屋改造的符合政策的六类重点对象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其他脱贫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
申请材料: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2.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评定记录表;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核定表;5.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6.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7.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8.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检查记录表;9.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10.“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报告表;11.改造前、中、后照片:1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 |
每年1—3月 |
验收一户,合格一户,发放一户。 |
经建股8577304、8577305 |
住建局村镇股85969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
鄂财社发〔2017〕102号.pdf |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灵活就业人员 |
荆门市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沙洋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 |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在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认定就业困难人员;2.本人携带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填写沙洋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表;3.由县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发放补贴。 |
每年上半年4月中旬,下半年9月中旬 |
一年2次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
鄂人社发〔2021〕25号.pdf |
跨省500元每人,省内县外300元每人 |
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
建档立卡脱贫 |
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务工就业材料。企业务工形式的提供《企业务工就业证明》;非企业务工形式的提供《外出务工就业证明》。非企业务工形式的需提供:①本年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不含出租车)车票;自行驾车地提供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②工作照片 |
1.个人申请;2.村、镇两级确认。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脱贫户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拟补助人员在村委会公示。3.县级核查 由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对乡镇所报资料进行联审。4.审核无误,公示后,县人社局将补助资助拨付到个人账户。 |
每年的1-12月 |
按进度分批次拨付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大学生就业补贴 |
鄂政办发〔2021〕44号.pdf |
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 |
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和个人 |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学生毕业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
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 |
每年5月和11月 |
一年2次(6月和12月)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 |
鄂人社发〔2018〕64号.pdf |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 |
参加并结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学员 |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 |
1、农村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本人一卡通银行卡号。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本人一卡通银行卡号 |
组织培训班的单位(各人社分局、服务中心)收集资料初审、培训班期结业就业训练中心复审,培训科核实后,享受生活补助学员名单进行公示,财务室发放生活补助。 |
培训班期审核结业后 |
一季度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财社〔2023〕181号.pdf |
5000元/人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学年起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
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毕业证书、身份证、银行卡、带动就业登记证明 |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经营所在地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创业证并带动就业3人以上;2.本人携带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填写一次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请表;3.由县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发放补贴。 |
每年的1-12月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
鄂财社发〔2024〕88号 |
2000元/人 |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困难人员 |
困难人员 |
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银行卡、带动就业登记证明 |
1.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在经营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创业证并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2.本人携带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填写困哪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3.由县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发放补贴。 |
每年的1-12月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补贴 |
鄂财社发〔2024〕88号 |
5000元/人 |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 |
返乡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带动就业登记证明、在外务工证明 |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在经营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创业证并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2.本人携带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填写返乡创业补贴申请表;4.由县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发放补贴。 |
每年的1-12月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
鄂财社发〔2024〕88号 |
5000元/人 |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
返乡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毕业证书、、身份证、银行卡、带动就业登记证明、在外务工证明 |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经营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创业证并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2.本人携带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填写返乡创业补贴申请表;4.由县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发放补贴。 |
每年的1-12月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
生活保障—就业补助 |
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补贴 |
鄂财社发[2023]22号 |
1000元/人 |
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
首次来鄂就业人员 |
员工劳动合同 |
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 |
每年的1-12月 |
按进度分批次拨付 |
社保股8577202、8577203 |
县人社局856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