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招用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年11月申请
咨询电话:0724-8568036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 贴。
补贴标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年11月申请
咨询电话:0724-8568036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本县户籍内,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方式: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先认定后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当年申报当年享受,对往年应享受而未申报的不接受补报。
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0724-8568036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办理时间及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一、二、三季度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星期,第四季度为当年12月5日前申报。
咨询电话:0724-856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