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事项政策清单(暂行)

发布日期:2024-03-07 14:54信息来源:沙洋县乡村振兴局

一、防止返贫监测三类重点对象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政策落实清单

(一)教育扶贫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年1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每年625元)。

3.普通高中阶段。一是免学杂费。省、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以当年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二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等,每生每年1500元(每学期750元)、2000元(每学期1000元)、3000元(每学期1500元)。

4.中职教育阶段。一是中职免学费。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在校学生。每学期1000元。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期1000元(每年2000元)。

5.大学新生入学一次性资助。本专科一次性3000元。

6.“雨露计划”。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每生每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

(二)健康医疗政策

1.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人口给予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

(3)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

(4)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

(5)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减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的160元、100元、60元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重合时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资助。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发〔2017〕25号)及其相关规定,同等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取消门诊免收挂号费、病历费、一般诊疗费,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健康管理和用药保障全覆盖。

3.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口、低保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1.2万元)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1)0.6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5%;

(2)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70%;

(3)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

4.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1)住院费用。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次给予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一单结算。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年度累计最高5万元;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为70%,年度累计最高5万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享受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其发生的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次给予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一单结算。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不设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救助补齐至80%。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最高5万元)。

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分娩住院治疗,以及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发生的超过报销限额以上,且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救助或门诊救助范围,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实行按次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一单结算。

5.降低农村低收入人口看病就医成本。

(1)控制个人自费比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城内定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城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降低看病就医成本。全面实行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在此基础上,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县域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和住院押金。

(3)严格执行分级诊疗。严格执行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不享受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三)住房安全有保障政策

1.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等5类重点对象。

2.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3.补助标准。

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实行差异化补助。原则上C级危房一般补助标准为1—1.5万元,家庭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D级危房一般为3万元,对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家庭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须经乡镇审核,报县级住建部门进行复核。

(四)安全饮水有保障

农村安全饮水四项指标: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四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一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必须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为达标、不低于20升为基本达标。

3.方便程度:一是达标条件,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或具备入户条件;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二是基本达标条件,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

4.保证率:供水天数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六)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2022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50元/月。

2.农村特困供养。2022年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60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60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410元/月。

3.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救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急救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的按比例给予定额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4.残疾人“两补”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

1.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搬迁群众到企业就业的方式,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补贴。

3.鼓励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对有组织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八)产业帮扶政策

1.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发展特色种养业申领补贴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受理,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凡自行投入5000—10000元和超过10000元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1000元、3000元的种苗补贴资金。

2.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开办网店且交易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申领补贴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受理,县商务局组织认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1.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2.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3.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4.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5.贴息方式: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给予全额财政贴息;2024年1月1日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6.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7.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就业帮扶政策

1.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

三、衔接资金使用清单

(一)衔接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监测帮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培训、公益岗位);

(2)易迁后扶(包括发展项目、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贴息);

(3)稳定就业(包括一次性交通补助、“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包括消费帮扶、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壮大集体经济、市场主体贴息);

(2)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垃圾清运等);

(3)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项目库建设公开

1.项目库建设程序。

(1)村级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提出→讨论→确定(签字)→公示→上报。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脱贫群众参与情况和减贫带贫机制等)→公示→上报。

(3)部门审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依照行业标准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论证把关)→提出意见→上报。

(4)县级审定。县乡村振兴局:汇总→确定(入库储备项目)→上会商议;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入库。

2.项目库分类。

产业发展:主要是到村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扶持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

基础设施:主要是村级提升工程涉及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网升级、环境整治等项目。

公共服务:主要是涉及脱贫村卫生室、学校等公共服务建设的项目。

3.村级项目库建设要求。

1.入库项目需经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第一书记、村支部书记签字认定;

2.项目库必须经乡镇党委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3.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县镇村可同时公示(项目公示图片要清晰真实,要反映出拍摄的背景,如公示栏等字眼,公示内容要有资金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三要素)

4.县级项目库负面清单(十条)。

(1)不符合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2.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3.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4.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及理财产品,偿还债务或垫资;

5.美化绿化亮化;

6.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不符合入库项目规定要求的项目

7.未按程序编报,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没有履行“三公示一公告”要求和审批程序,缺乏科学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项目;

8.无带贫减贫机制,对资产收益扶贫、企业带动脱贫等方式没有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9.未编制绩效目标,缺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贫困户受益点的项目;

10.盲目提高脱贫标准,明显高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的项目。

5.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项目实施流程及资料收集。

项目申报批复。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批复文件、资金公示公告、村级项目申报会议记录等。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四议四公开或招投标、实施方案公示、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图片(前、中、后)、村民监督小组监督记录或监理合同等。

项目验收。包括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精细化管理资料附件3-9、报账、支付凭证、竣工公示、管护或租赁合同等。

项目变更。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必须执行项目建设的工作程序,其中,增加工程量达到中标价10%及以上的,需经过‘四议’程序、镇‘三资办’审核,镇政府批准,增加工程量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

项目批复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批复建设事宜,不能用于其它开支。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负债,同时不得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示公告。

项目资金公示:在资金文件下达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要素齐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及规模、绩效目标及带贫机制。

项目实施方案公示:在四议四公开或招投标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计划开完工时间、建设单位、绩效目标等。

项目竣工公示:在项目审计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内容、竣工时间、审计金额、项目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减贫带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年度终了公示:县、镇、村三级在1个月内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带贫机制。

(三)光伏资金使用程序

1.村集体研究确定。年初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共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2.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初步意见上会讨论,并将结论形成会议记录。

3.村级公示。将大会讨论的结果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

4.乡镇审核。将镇级的会议意见进行公告公示。

(四)光伏公益岗位管理

1.2020年规定光伏公益性岗位工资一般不少于500元/月,不超过1000元/月。

2.光伏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

3.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不允许频繁调整,如需人员调整,程序必须规范。

4.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杜绝出现“一岗多人”,人员与岗位不相适的情况。

5.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必须在上级下拨工资经费之后,15日内完成工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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