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实施编码 12420822420721621J4000717007000 业务编码 12420822420721621J400071700700001 基本编码 0007170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沙洋县房产服务中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9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网办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其他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是
办事大厅名称 沙洋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沙洋县启林大道46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31号
办理窗口 2楼综合窗口31号
办公电话 0724-8553931
办理地点地图 查看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6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地铁:无
到办事现场次数 零跑腿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无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住房保障
服务对象 自然人
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社区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公租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社区居民户籍1年(含)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申请家庭为其他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34584元(2882元/月)以下。无从核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收入标准统一按沙洋县民政部门核准的2021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为特殊困难家庭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 5.申请人为外来务工或新就业人员的,应当在县城区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家庭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 34584元(2882元/月)以下;且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夫妻双方结婚证明; 4.子女在读高校证明; 5.收入证明; 6.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费票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公租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乘用或商用车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3.已购买自有住房的; 4.已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5.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6.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不能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的; 7.正在被羁押、服刑的; 8.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