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2024年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三)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六)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名词解释
四、预算报表(见附表)
一、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文物法律法规,为沙洋县境内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提供安全保护。完成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以及上级文物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为沙洋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所属二级单位。内设科室:办公室、财务室。
二、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2024年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
2024年预算总收入3640.56万元,较上年增加3183.04万元,增幅695.72%,主要原因是新增沙洋县博物馆陈列布展项目,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5.95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2.09%;其他收入3300万元,占预算总收入90.65%;上年结余结(转)264.61万元,占预算总收入7.26%。
2.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预算总支出3640.56万元,较上年增加3183.04万元,增幅695.72%,主要原因是新增沙洋县博物馆陈列布展项目,其中:基本支出108.36万元,占预算总支出2.98%;项目支出3532.2万元,占预算总支出97.02%。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617.98万元,占预算总支出99.38%;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9.87万元,占预算总支出0.2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万元,占总支出0.03%;卫生健康支出3.48万元,占预算总支出0.1%,住房保障支出8.23万元,占预算总支出0.22%。
3.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4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75.95万元,较上年下降171.57万元,主要是非税收入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5.95万元。
202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75.95万元,较上年增加下降171.57万元,主要是非税收入减少。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66.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23万元。
4.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5.95万元,较上年下降171.57万元,降幅69.32%,主要原因是非税收入减少,其中:基本支出43.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7.6%;项目支出3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4%。
5.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较上年下降0.5万元,降幅100%。其中: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同比较上年持平;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同比较上年持平,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同比较上年持平;未安排公务接待费,同比下降100%。“三公”经费下降(增加/持平)的原因:一是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三公”经费,压缩接待规模和次数;二是在单位其他收入中列支“三公”经费。
(三)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事业单位日常运转支出以及为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支出。2024年事业单位运行经费10万元,较上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导致办公经费增加。
按支出经济分类明细划分会议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85.4万元,较上年增加1245.4万元,主要原因是文物保护项目增加。其中:货物类采购金额35.4万元、工程类采购金额950万元、服务类采购金额6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底,沙洋县文物保护中心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较上年增加(减少)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0万元,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
(六)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4年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有2个,资金3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具体包括:文物普查经费17.2万元、沙洋“五·七干校”纪念馆运行维护15万元。
(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未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预算。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为保障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预算报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