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3-027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7-07
文 号: 沙政办发〔2014〕2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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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07 09:31信息来源:沙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已修改】《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理由

《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是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程序、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基本依据,对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的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适应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二是《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1月7日印发),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沙洋县城乡居民户籍,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所列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所有人员,在本办法中一律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2]53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修改为: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医疗补助资金当年超支部分,经县财政、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弥补;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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