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2〕53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沙洋县城乡居民户籍,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所列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所有人员,在本办法中一律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医疗优惠减免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以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接收社会捐赠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定额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结算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报销后,对其个人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等。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享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外,还应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按县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全额负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本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够的部分从本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第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医疗补助资金当年超支部分,经县财政、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弥补;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程序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减少医疗费报销中间环节,及时兑付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核算,纳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
第十五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400元、在乡复员军人、“三属”人员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180元。
定额门诊医疗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优抚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60%的标准予以医疗补助,年补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补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月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其范围和标准与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一致,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减收门诊部分检查、治疗费;
(三)按照相关规定,常规性药品按销售价优惠10%。
第二十条 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荆民政发〔2018〕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为优抚对象提供“一站式”住院医疗费结算服务。在优抚对象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同步一次性结算规定范围内的报销医疗费、补助资金、医疗优惠减免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编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收支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县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为就医不方便的优抚对象提供帮助,为优抚对象办理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和政策落实工作,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所需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住院适当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一律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虚报冒领,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其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