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3-0266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23-02-16
文 号: 沙烟专〔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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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6 14:00信息来源: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优化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切实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未成年人等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划具体实施。

二、布局标准

第四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市场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总体相协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调控、距离控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模式,综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等因素,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沙洋县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细分市场区域单元,将沙洋县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辖区划分为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三类区域单元(附件1),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

(一)中心城区单元和集镇单元零售点布局设置

1.根据中心城区单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持证率(零售点数量与对应常住人口数的比值)与沙洋县截至2022年底持证率(4.25‰)的比值(a),按照以下标准,将中心城区单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划分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

饱和区

限制区

一般区

a > 1.1

1.1 ≥ a ≥ 0.9

0.9 > a

2.根据集镇单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持证率与沙洋县截至2022年底持证率(4.25‰)的比值(a),按照以下标准,将集镇单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划分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

饱和区

限制区

一般区

a > 1.4

1.4 ≥ a ≥ 1

1 > a

3.中心城区单元和集镇单元的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属于饱和区的,采取“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布局模式,不新增零售点;属于限制区的,采取“总量加距离控制,退一进一”布局模式,在不突破现有零售点数量前提下,退一进一,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属于一般区的,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

(二)行政村单元零售点布局设置

行政村单元采取“总量控制”模式,不突破沙洋县行政村单元截至2022年底零售点的总数量。所在行政村单元的村民委员会辖区,常住人口每增加300人,新增设1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

(三)其他区域零售点布局设置

1.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根据其规模设置,规模在100个固定门面和摊位数以内的,内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每超过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门面、摊位数以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作为参考依据。以上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内毗邻街道的固定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按前述规定执行;朝向市场外经营或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依照所在街道地域条件限制,与市场外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且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2.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门面(不含门房、值班室)毗邻街道(道路)向外经营的零售点,按划定所在区域单元相关标准执行。封闭小区内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单元、集镇单元的限制区和一般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标准,可按其50%(15米)核定执行,行政村单元参照执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无固定收入来源的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申请人和实际经营者为本人,且该证在沙洋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仅可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且该证在沙洋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仅可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一)商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单层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储场所)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一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家属(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申请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的;

(三)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凭拆迁通知、拆迁补偿协议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在沙洋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申请变更零售点经营地址的;

(五)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沙洋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另行择址经营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卷烟、雪茄烟零售的;

(九)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中心外50米范围以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八)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或地上二层及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附  则

第八条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在烟草行政服务大厅主动向社会公示中心城区单元、集镇单元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辖区所属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名单,行政村单元零售点总数量和村民委员会最新常住人口变化情况,以及其他行政许可需公示事项。

第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经营场所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核定地址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认定,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第七条十一项所指“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卷烟受到污染。这些经营场所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的场所,如生产、经营或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鞭炮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根据《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3)进行测量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定期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内”“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对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另按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划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区域单元》

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

3.《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区域单元

沙洋县

区域单元

沙洋镇

黄山社区、平湖社区、云龙社区、新河社区、农胜社区、农建社区、长林社区、卷桥社区、洪岭社区、开源社区

中心城区

友谊村、闸口村、三峡村

行政村

五里

铺镇

五里社区、草场社区

集镇

赵集村、许场村、十岭村、白岭村、严店村、杨集村、合心村、枣店村、金台村、刘集村、显灵村、左冢村、陈池村、两河村、联合村、白虎村、火龙村、安全村、陶场村

行政村

十里铺镇

十里社区

集镇

龙坪村、金玉村、建阳村、白玉村、洋坪村、芦堰村、光华村、李河村、彭场村、石牛村、黎明村、九堰村、荷堰村、车坪村、白庙村、新桥村、王场村

行政村

纪山镇

四方社区

集镇

岳山村、郭场村、更新村、肖场村、严庙村、纪山村、郭店村、砖桥村、付场村、金牛村、程新村、金桥村

行政村

拾回

桥镇

工商街社区、新河街社区、接龙桥社区、北街路社区

集镇

杨场村、香店村、周店村、王桥村、五八村、丁新村、丁岗村、刘店村、七里村、老山村、古林村、瓦庙村、大新村、塘坡村、马新村、东风村、桥河村

行政村

后港镇

宋湖社区、荆狮社区、仙桥社区、蛟尾社区

集镇

荆南村、唐台村、新宏村、胜利村、金山村、安坪村、龙当村、双村村、黎坪村、凤井村、黄歇村、孙桥村、云山村、黎桥村、高店村、庙湾村、殷集村、独枣村、贯头村、东岳村、乔湖村、李台村、港口村、松林村、韩场村、荷花村、铁鞭村、三咀村、黄场村、乔姆村、荆乔集团村

行政村

毛李镇

凤灵社区

集镇

三坪村、和议村、瞄集村、付黄村、桥院村、钟桥村、殷河村、借粮湖村、鲁店村、洪山村、双店村、长湖村、李场村、叶湾村、毛李村、黄湾村、高兴村、江新村、南岳村、蝴蝶村、窑场村、英雄村、高堰村

行政村

官当镇

花园社区、高桥社区、五星社区

集镇

黄金村、石岭村、苏家套村、大文村、双冢村、王坪村、石鼓村、大港河村、运河新村、马坪村

行政村

李市镇

金牛社区、漳湖垸社区、青年村

集镇

新城村、蒋台村、新灯村、联盟村、董场村、刘巷村、工农村、沿河村、蔡咀村、西荆河村、光芒村、沈桥村、彭岭村、张巷村、荆马村、高丰村、唐垴村、刘淌村、永久村、黄岭村、桥梁村、彭河村

行政村

马良镇

权城社区

集镇

张集村、耀星村、姚集村、沿江村、马台村、童沙村、花立村、王港村、襄河村、邓集村、艾店村、北港村

行政村

高阳镇

烟垢社区

集镇

辛巷村、黄集村、垢冢村、寿庙村、高阳村、刘庙村、王集村、吕集村、贺集村、新贺村、季桥村、官桥村、刘跛村、易集村、沙山村、兴龙村、三店村、吴集村、歇张村、苏集村、四冢村、杨集村

行政村

沈集镇

沈集社区

集镇

公坪村、乐山村、彭堰村、双庙村、帅店村、郑岗村、柴岗村、林院村、黄堰村、公场村、罗集村、万店村、向岗村、黄坪村、刘集村、王田村、丁坪村、鄢岗村、唐店村、姚坪村、港湾村、凤桥村、雨林村

行政村

曾集镇

古椿社区、金桥社区

集镇

烟庙村、民主村、曾集村、范店村、孙店村、龚庙村、太山村、万里村、曾巷村、张港村、柴集村、官集村、张池村、雷都村、蔡庙村、金鸡村、陈闸村、团结村、雷巷村、肖堰村、青桥村、六冢村

行政村


附件2

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

参考《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结合零售终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特点,将烟草零售客户经营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其中:

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

烟草专业店是指以销售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可兼营烟具、酒类或其他高档商品的零售业态;    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类是指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的业态;

其他是指不能归入上述五类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业态类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分类维度

类别

说明

业态类型

便利店

现代连锁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具有统一连锁品牌,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现代单体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单店自主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传统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

--通常无商品信息管理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模式传统且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烟草专业店

烟酒商店

--以销售卷烟、酒类商品为主

雪茄专业店

--以销售雪茄烟为主

电子烟专业店

--以销售电子烟为主

其他烟草专业店

以销售其他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

超市

--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

--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商品和进销存等,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和购物清单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上

分类维度

类别

说明

业态类型

商场

--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

--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

--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

娱乐服务类

宾馆(酒店)

--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餐馆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休闲娱乐店

--以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例如:山庄、农庄、茶馆、咖啡店、酒吧、网吧、歌厅、舞厅、棋牌室、彩票站、洗浴中心、电影院等

其他

--不能归入上述五类业态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备注:

1.原则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08〕52号)规定的“食杂店”业态划归本文件规定的“传统便利店”业态。

2.原则上,《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规定的百货店、购物中心所属烟草零售店划归“商场”业态。

3.销售电子烟的零售店,统一归入“烟草专业店”、“电子烟专业店”业态。


附件3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5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3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45米的,可注明“45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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