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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09
文 号: 沙政办发〔202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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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09 10:43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更加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基层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沙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荆政办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着力解决基层统计力量、能力素质、工作保障亟待加强等问题,持续提升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统计力量。

1.规范镇级统计机构设置。根据《沙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各镇(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挂牌的通知》(沙机编〔2017〕21号)精神,各镇(区)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统计办公室牌子,统计办公室主任由公务员担任,专职从事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农村统计、各项普查调查、统计法规等专业工作,督导协调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专业统计工作,统计办公室主任变动需征求县级统计机构意见。

2.配齐镇(区)统计力量。各镇(区)应进一步配足、配强统计人员,必须配备1名专职和2名以上兼职统计人员,做到职责任务明确,接受镇(区)统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并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专职统计人员不得承担驻村、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任务,不得担任政府统计以外工作事项的责任人。

3.健全村级统计网络。各村(社区)应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统计网络,推动村(社区)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

(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4.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建立部门统计职责清单制度,定期对照清单细化落实(县直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清单附后)。

5.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建设。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股室)和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6.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要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

7.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建立全面准确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通过协议授权方式,实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部门间共享。县直各部门要向县统计局定期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

8.规范统计数据发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布前,需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要注明来源。

(三)夯实企业统计基础。

9.规范企业统计工作。企业要履行法定统计工作义务,落实责任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报送、归档、交接等制度。持续推进统计台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纳入“四上单位”统计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四上单位”承担企业联网直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大个体户等)、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投资项目均要设置与上报数据匹配一致、支撑有力、可供核查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发改、科经、住建、商务、交通、农业农村、房产等部门要督促分管行业企业设立统计台账全覆盖、全达标。各镇(区)、村(社区)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并参照企业统计台账建设标准,设置农业农村统计相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

10.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县、镇统计机构要开展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检查,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准确填报统计数据,针对性排解数据质量风险,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切实提高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企业走访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企业(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加大统计工作督导力度。

11.向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对达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工作意见》(荆政办发〔2022〕26号)规定条件的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具体办法如下:

(1)劳务报酬发放对象。全县纳入“四上单位”统计库的调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大个体户、资质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亿元以上新法人投资项目)以及承担抽样调查任务的样本单位(以下统称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每个调查单位明确1名发放劳务报酬的对象。劳务报酬发放对象根据调查单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申报更新调整。

(2)劳务报酬标准。纳入“四上单位”统计库的调查单位(含承担企业联网直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和大个体户)统计人员按200元/月发放;承担抽样调查任务的样本单位统计人员按200元/季发放。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劳务报酬由县统计局核定,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考核兑现。县统计局负责做好全县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对象的认定、考核等工作,确保严格执行、及时兑现。调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酌情扣减或停发统计人员当年度劳务报酬:

一是因停产、破产、关闭、注(吊)销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是迟报、拒报统计凭证资料的;

三是不按规范和标准设立统计台账的;

四是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上级统计部门查询的;

五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的;

六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4)劳务报酬发放程序和评价内容。各镇(区)每年底根据评价内容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单位进行初评,将合格单位名单申报至县统计局;县统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后发放劳务报酬。评价内容包括:

一是配备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且统计人员参加各级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4课时以上(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在3个月之内必须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二是统计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是开通互联网并配备统计联网直报相关设备;

四是建立相关的统计管理制度并上墙;

五是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填报本单位各项统计数据,并建立完整的“一企一档”、电子或纸质统计台账等相关统计资料,做到统计台账、上报数据、原始凭证(如财务表、纳税申报表、进出库单、产值明细表、销售明细表、投资项目入库资料、完成投资额佐证资料等)“三一致”;

六是积极配合完成各地各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

(四)加强统计教育培训。

12.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本地、本系统普法重点内容,县委党校(县行政学院)要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要创新载体和方式方法,广泛深入村(社区)、企业(项目)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浓厚氛围。

13.加强统计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统计业务知识分级轮训制度。对全县统计调查单位、村(社区)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县级统计机构实行“一年一训”全覆盖;县统计局对新进规入库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或新入职统计人员在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各镇(区)要积极配合组织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工作。

14.各地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切实加快推进,确保国家、省、市、县、镇五级统计信息化网络互联互通、安全高效,并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开展部门行政记录与统计数据对接技术开发工作。企业必须配备符合联网直报工作要求的软硬件设施,优化网络环境,为联网直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顺利开展。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强化保障支持。各地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周期性的普查经费要列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保障统计工作投入与工作任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依法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县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强化统计工作考核,县考评办要会同统计部门,完善考评办法,将统计工作纳入各地党政目标考核范畴,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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