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沙洋县园区重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沙洋县园区重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沙洋县园区重资产建设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区多园”重资产建设与管理工作,各镇(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区重资产(以下简称重资产),是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壮大主导产业,由政府平台公司统一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的各类厂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入园企业,是指入驻重资产项目区的企业,重资产项目区称为园区。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入园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能耗及安全要求,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等产业链项目和强链补链项目。
第五条入园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在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时,应与产权方签订入园协议。入园协议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重资产的租赁或回购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章 租赁与回购
第六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原则上以3年为限,租金标准按县政府出台的重资产租金定价方案执行。租赁期满后,企业可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相同地段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七条 回购程序。若入园协议中约定了关于回购的条款,入园企业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产权方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回购程序按照沙洋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所涉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入园企业可提前回购;超出回购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回购的,由企业与产权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土地成本、厂房等建设成本、园区其他设施分摊成本、财务成本四者之和。回购期限内,企业的实缴租金可抵扣回购款。
土地成本按入驻项目的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厂房等建设成本参照财务决算审计价格评估后确定;园区其他设施分摊成本,参照财务决算审计价格评估后分摊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财务成本按同期融资成本计算,截止到回购完成之日。
第十条 回购范围。重资产回购范围为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包括厂房、分摊土地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应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入驻园区,未按期签约或入驻的视为放弃落户。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投产,否则产权方可收回厂房,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厂房,不得自行将所租赁重资产转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且所租赁厂房不得闲置,若有闲置面积需正常征收租金。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须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凡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的,产权方可收回厂房,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五条 重资产在入园企业未回购前属国有资产,由产权方管理,所收取租金收益上缴财政。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动态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产权方应根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事项,完善重资产园区道路、绿化、管网、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园区功
能要求。
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重资产园区内、厂房外的物业管理由产权方负责,企业应当按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对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因入园企业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由入园企业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因设计缺陷、施工质量、自然损耗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发生损坏、出现故障的,由产权方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从管理,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沙洋县园区重资产租赁回购办法》(沙政办发[2016]47号)文件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县政府国资局、县城投集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