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沙洋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沙洋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抓实抓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荆发〔2020〕9号)有关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授权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通过备案或协议方式委托受托人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 委托招商管理
第三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委托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具体承担委托招商日常工作,负责受托人资格审查认定、备案,以及邀请受托人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资料、对接洽谈项目信息、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奖励等。
第四条 委托招商项目范围。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光伏发电及风电等资源类项目,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特色小镇、PPP项目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有企业扩建、技改扩规等项目除外)。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指项目落地后实际投入的土地成本、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下同)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不低于项目所在园区标准;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引进信息服务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科创服务业、总部企业招商平台等。
第三章 受托人范围、职责及确认
第五条 受托人是指除公职人员以外并经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备案或与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拥有丰富招商资源,且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二)与我县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拥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推介沙洋;
(二)引荐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有价值招商信息,并组织项目对接;
(三)参与项目的策划与引进;
(四)协助我县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五)其他招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委托招商分为备案委托和协议委托两种类型。对社会自然人提供有价值招商信息的实行备案委托;对其他单位、组织、机构等实行协议委托。
(一)备案委托认定程序。
1.自然人申请;
2.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初审;
3.分管县领导审核;
4.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备案。
(二)协议委托签订程序。
1.通过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提出受托人初选名单;
2.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3.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委托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协议。
第四章 委托招商经费管理
第八条 委托招商经费包括受托人提供有价值信息和落地项目的奖励及参与或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的开支。
(一)有价值招商信息奖。经信息研判会认定为有价值招商信息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本数)的给予1000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落地项目奖。
1.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1亿元至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5亿元至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10亿元至2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2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引进信息服务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科创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20万元。引进总部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部企业县级地方留成税收5%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一事一议。
4.上述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同一受托主体涉及多个项目,可合并计算。
(三)参与、举办招商活动经费。
1.认定为有价值信息并经受托人跟踪对接、有落地希望的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招商中心据实报销受托人差旅费用。
2.受托人承办重大招商活动的,需编制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县招商中心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活动经费据实核支。
第九条 奖励兑现:
(一)有价值招商信息奖兑现流程。
1.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沙洋县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经备案的《沙洋县委托招商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县级信息研判会研判意见;
2.县招商中心负责人审签;
3.分管县领导审批;
4.县招商中心即时兑现。
(二)落地项目奖兑现流程。
1.申报。引进项目落户且达到奖励条件时,项目承接地协助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沙洋县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备案的《沙洋县委托招商登记备案表》或委托招商协议复印件;
②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法人资料(复印件);
③引进项目的合同文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资料等(复印件);
④引进项目资金到资的有关资料;
⑤相关营业收入佐证资料;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认定资料。
2.审核。
(1)工业项目。
①项目承接地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初审,并报县招商中心;
②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招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③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现代服务业项目。
①项目承接地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招商中心;
②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招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③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④总部企业招商平台申报材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进行审核。
3.兑现。
①县财政局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方案,将奖励资金从委托招商专项奖励资金中拨付给受托人。
②奖励资金分类、分期兑现。工业项目开工,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兑现50%奖励资金;项目建设投产后,兑现剩余部分(项目首次投产后若再扩产扩能,不再给予奖励)。信息服务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科创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首次申报奖励时计算,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后,兑现10万元;进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兑现剩余奖励资金。总部企业招商平台奖励与其招引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同步兑现。
③奖励资金兑现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九条适用于委托人是县招商中心的情况;委托人是县城投集团、县交投公司的,与受托人的资金管理、奖励兑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对项目第一介绍人给予奖励;引资人为多方时,按《沙洋县委托招商登记备案表》认定的项目第一介绍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委托招商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县交投公司据实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