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费〔201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职责
实行“教育牵头,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幼儿园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督促民办幼儿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规范的保育教育、财务及其他方面的园务管理工作,对民办幼儿园师资进行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保教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办园水平进行认定,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发改部门负责把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沙洋县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空间,对民办幼儿园规范布局等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许可审批,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指导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食品卫生、药品采购及管理等进行监管指导。
住建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建设过程进行监管,负责建筑消防审核验收,颁发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对建筑物鉴定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要责令其停办整改。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幼儿园对已有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人社部门负责为民办幼儿园和有意愿且具有幼师资质的劳动者搭建供需平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及周边大气、土壤、噪声、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科学设置校车接送幼儿的站点,保障校车行驶道路安全,配合做好校车监管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周边文化娱乐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体制
全县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镇(区)政府负责对属地范围内民办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管,重点是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落实安全、卫生工作主体责任。对属地范围内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园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要督促和责令业主、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做好整治及依法取缔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取缔后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镇(区)联席会议制度
一是明确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教育、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财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住建、房管、消防、应急、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16家县直部门和16个镇(区)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县直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区)分管负责人。二是明确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镇(区)的日常工作联络,了解掌握各成员单位开展民办幼儿园管理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征询加强和改进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牵头组织民办幼儿园工作调研,总结、交流、推广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和做法。三是明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1.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全县民办幼儿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2.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民办幼儿园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难点问题。3.报告制度。各镇(区)、县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民办幼儿园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4.联络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四、严格落实办园条件标准
坚持“先审批后招生,不审批不招生”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审批前的监管,严查无证办园行为。对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核查材料,对条件达标、核验合格、批准设立的,审批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步将幼儿园设立信息推送教育部门。对已开办的各类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对改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等原有建筑物办园,且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无法整改达标的幼儿园,年检时认定为不合格。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等处理,其他部门、属地镇(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园招生收费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作出处罚。
五、严格落实招生编班行为
一是严格招生管理。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步招生的要求,每学期招生及报名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招生简章须经镇教育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备案。严格按照批复规模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对超规模招生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理。不得采取拉拢校车、恶意降低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生。二是严格班额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设立小班、中班、大班,禁止设立学前班。小班、中班、大班的标准班额分别为25人、30人、35人。已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托幼班相应条件的幼儿园,到卫健部门办理婴幼儿照护证照后,可招收2-3岁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
六、严格落实师资队伍管理
一是严格师资配备标准。民办幼儿园要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确保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根据幼儿园规模设立相应的卫生保健室,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按照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及后勤工作人员。二是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民办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或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专任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对持证不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三是严格师德师风建设。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新入职教师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将师德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对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
七、严格落实保育教育管理
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沙洋县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科学规范的保育教育体系,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树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理念,实现“游戏”是儿童学习的主要方式,让游戏权利回归儿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克服“小学化”倾向;深入推进幼小衔接,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强化民办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各类民办幼儿园禁止提前教授写字、拼音等小学教育内容;禁止布置书面家庭作业;禁止使用或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禁止向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禁止幼儿园设置收费课程;禁止违规使用境外教材和违规聘用外籍人员;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禁止民办幼儿园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民办幼儿园要强化膳食营养分析,科学制定带量食谱,严格落实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卫生消毒、常见疾病及传染病预防、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等卫生保健制度及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留样等制度。
八、严格落实财务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收费管理。根据《沙洋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于同区域内相应级别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高出部分不超过30%),具体标准报教育局备案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后,动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保教费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禁止跨学期收取,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违规执行一园多种收费标准。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牛奶费)、代收费(体检费、保险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二是严格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按月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按月向幼儿家长公示伙食费收支情况,不得营利。幼儿转园或退园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办理退费。民办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备案的对公账户,收取的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园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园结余。
九、严格落实退出管理机制
(一)自愿退出。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举办者须向行政审批部门、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同意退出或延缓退出决定,退出后注销办园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后,不得申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责令退出。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比较严重的违规办园行为,园舍及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相关承诺的,由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享受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民办幼儿园办园资格,并责令其终止办园。
(三)强制退出。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教育部门将立即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统筹做好后续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吊销其办园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立即停止享受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追回当年的奖补资金: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达标的。3.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内部管理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