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沙洋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和《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3〕34号)等文件规定,以“适时申请、适时受理、适时审核、适时公示、适时配租”为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全县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社区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居住在县城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申请配租公租房。
二、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县城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其它地方只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选择实物配租方式且处于轮候之中的,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三、申请保障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社区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公租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社区居民户籍1年(含)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申请家庭为其他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34584元(2882元/月)以下。无从核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收入标准统一按沙洋县民政部门核准的2022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4.申请家庭为特殊困难家庭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
5.申请人为外来务工或新就业人员的,应当在县城区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家庭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 34584元(2882元/月)以下;且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夫妻双方结婚证明;
4.子女在读高校证明;
5.收入证明;
6.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费票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公租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乘用或商用车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3.已购买自有住房的;
4.已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5.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6.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不能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的;
7.正在被羁押、服刑的;
8.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
9.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
2.租赁补贴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8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
其他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每月4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每月3元;
经年度审核确定为不合格家庭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配租家庭,其公租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每月5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每月4元。
五、实施保障的房源
本年度实施保障的房源共30套(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可增加)。位于沙洋县五洋路,户型为公寓式,户均面积为40平方米。
六、实施保障的程序
2022年住房保障实行常年受理,即时审核,适时配租。配租家庭配租房屋后又放弃的,本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
(一)分类申请。
1.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经荆门市住建局官网(HTTP://zfhcxjsj.jingmen.gov.cn/),点击“公租房网上申请”栏目进入“公租房网上服务平台(湖北省荆门市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 )”或下载公租房app(方式附后),或向所在社区领取《沙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低收入家庭)》或《沙洋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同时提交:
①《沙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沙洋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自行提前下载填写);②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婚姻状况证明(告知承诺事项);④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查询授权书。
2.其他收入家庭:
申请人经荆门市住建局官网或下载公租房app,点击“公租房网上申请”栏目进入“公租房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所属社区领取填写《沙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其他收入家庭)》,同时提交:①②③⑤项同低收入家庭,④居住证(告知承诺事项)(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3.外来务工或新就业人员:
申请人经荆门市住建局官网或下载公租房app,点击“公租房网上申请”栏目进入“公租房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所属社区领取填写《沙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其他收入家庭)》,同时提交:
①所属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②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审核程序。
1.申请人经荆门市住建局官网或公租房app,点击“公租房网上申请”栏目进入“公租房网上服务平台”下载,实名注册、认证后,按申请类别(保障方式: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类别:低保、低收入、其他类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社区、镇区)提交相关资料影印件,申请完成后可通过该系统实时查看进度。如提交的影印件不清晰、不完整等无法确认真实性的,需网上重新提交纸质原件。
2.工作流程:
①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程序:个人申请→社区(镇、区)受理、初审(张榜公示7日)→所属社区住房状况审核(在沙洋县政府网公示7日)→县民政部门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在沙洋县政府网公示7日)→县财政部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沙洋县政府网公示7日)。
②低收入实物配租审核程序:个人申请→社区(镇、区)受理、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所属社区住房状况审核→县民政部门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营业执照;车管所审核车辆;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住房情况;社保部门审核养老保养(其他收入家庭无此程序)→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在沙洋县政府网公示7日)→配租。
③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人员实物配租审核程序:个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状况受理、审核(在沙洋县政府网公示7日)配租。
(三)配租。
对经审核公示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家庭,保障家庭根据顺序号依次选房,如有放弃,依顺序号递补。选房后根据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配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七、实施保障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及滨江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网上受理(帮助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社区居民户籍和车辆信息;
(三)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缴交和领取的社保信息;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的各类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沙洋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辖区内房屋状况的核定工作;
(七)县民政局根据房产、车辆、社保、工商注册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负责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核定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是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以及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
(九)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家庭的资格核定工作;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类信息复核和资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八、监督检查
(一)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情况,确保公平分配、阳光分配。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审查把关不严的用工单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场价格追缴租金或者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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