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2-0247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21
文 号: 沙政办发〔2022〕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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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08:41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洋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沙洋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沙洋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保障控违查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彻底清查、分类处理、堵疏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拆除违法建设零补偿、零事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管理。本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随沙洋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房;2008年1月1日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违法建设要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建(构)筑物未经住建等主管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县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以下简称县控违办)具体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督办,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

第六条  沙洋镇、滨江新区是县城区各自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违法建设(含辖区内居民小区)控制和处理的责任主体。滨江新区是城区监狱范围违法建设控制和处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监狱范围违建由所在镇为违法建设控制和处理的责任主体,会商监狱协调处理)。沙洋经济开发区是辖区内企业违法建设控制和处理的责任主体。县城管局是城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区主干道(道、路、街)临街商铺违法建设控制和处理的责任主体。

县城管局下派沙洋镇和滨江新区两个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中队,协助所在镇(区)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执法人员工作上接受下派驻地的领导。沙洋镇、滨江新区要掌握辖区居(村)民建房动态,逐步建立辖区内村民建房和存量违建的登记档案。

第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具体负责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相关事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损绿毁绿和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相关情况。在批后管理过程中,对疑是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控违办,并函告城管部门;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开发项目,未整改完毕前,不予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未整改完毕前,不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的核查和违法建设调查勘验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供电公司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用电行为。

县应急局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行为。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出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违建管理办法,强化信誉评价,常态化开展监督巡查;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未整改完毕前,不予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城区居民小区的存量违建的登记备案工作。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消防设施不达标、堵塞消防通道行为;依法查处城区内居民小区业主利用消防救援平台和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人防办负责依法查处未建或违规建设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等违法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八条  市场监督、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

供水、供电、供气、弱电、市政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弱电、城市道路报装、修建申请时,要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

第九条  控违责任单位“守土有责”。各责任镇(区)根据考核情况实行行政问责。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控制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

控违、查违责任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要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一)严重违反沙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沙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非法购买或租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建住宅对外销售的;

(五)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防洪道、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六)在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城通道和重要城市节点两侧,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八)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也可向建筑物所在镇(区)申请协助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或者对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控管不力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责任镇(区)和县城管局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问责,凡出现一起新增违建未及时拆除的,对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出现三起新增违建未及时拆除的,对所在镇(区)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出现五起新增违建未及时拆除的,对所在镇(区)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房管部门对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成为既定事实的,出现一起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出现三起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县直相关单位在全县组织的重大拆违行动中,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工作不力、服务不够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在一周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关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放任违建行为,导致违法建设大规模增加的,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积极协作和配合,对配合不利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售违法建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沙洋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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