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1-0129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4-12
文 号: 沙政办发〔202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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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2 11:39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沙洋县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沙洋县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出借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库发〔2015〕2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款管理的通知》(鄂财办库〔2016〕72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出借资金是指在特定事项发生时,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临时性出借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借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  财政出借资金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出借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申请动用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方式解决。

第六条  财政出借资金应专款专用,因借款事由发生变化,导致部分资金无法按批准的借款用途使用的,应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财政。预算单位不得将财政出借资金转借企业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

第三章  借款审批与办理

第八条  借款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借款申请,政府将申请资料转交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对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由借款单位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九条  单位借款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金额、期限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出借管理与回收

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借款协议,按借款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提前筹措还款资金,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的,应立即收回借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借款台账,完整保存财政借款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定期与借款单位、总预算会计账簿核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不能按期还款的,采取扣减预算或抵扣单位其他资金等方式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乡镇财政出借资金的指导、监管,发现财政出借资金风险,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出借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因违规对外借款、改变借款用途、违借转借资金等,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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