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 | 备注 |
一、综合管理(8) | 1 |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职能健全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②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至少有1-2位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县域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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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 ②近2年(含申报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且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 ③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与各类绿地总量相适应,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长而合理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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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 近2年(含申报年)积极应用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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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 | ①《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 ②《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修订),与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协调,并依法审核批准实施。 | ①为否决项 | |
5 | 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 否决项 | |
6 |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园林绿化规章、规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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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可供市民查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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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众对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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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地建设(11) | 9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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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成区绿地率(%) | ≥33% | 否决项 | |
11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 ≥9.00㎡/人 | 否决项;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2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80%; 1000-2000(含)㎡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计算。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3 |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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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95%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5 |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或年提升率(%) | 达标率≥50%或年提升率≥10%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6 | 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7 | 道路绿地达标率(%) | ≥80%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8 | 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19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85%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三、建设管控(10) | 20 |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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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 ①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管控措施,并落实良好; ②近2年(含申报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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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园规范化管理 | ①公园免费开放率100%; ②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公园功能完善,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③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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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功能完善建设 | ①在全面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或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章; 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中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加分项 | |
24 | 绿道建设管理 | ①绿道建设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②绿道及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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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 ①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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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 ①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广场、喷泉、水景、人工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块、假树假花、雕塑、灯具造景、过度亮化等; ②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严格控制反季节种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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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立体绿化推广 |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效果明显。 | 加分项 | |
28 | 历史风貌保护 | ①制订县域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县城发展历史印迹清晰,老县城形态保存基本完好,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 |
29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并正常行使职能; 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进行保护管理; ③具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 |
四、生态环境(6) | 30 | 生态保护与修复 | ①县域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显山露水,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 ②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 ③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依据规划推进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
31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种普查为基础,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 加分项 | |
32 |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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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 加分项;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 | |
34 |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 | ≥29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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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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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 设施 (8) | 36 | 县容县貌 |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设置密度应≥3座/km,设置间距应满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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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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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污水处理 | ①污水处理率≥85%; ②有污泥达标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60%; ③城区旱季无直接向水体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含)以上的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 ①为否决项;②③为加分项 | |
39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否决项 | |
40 |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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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道路完好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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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①县城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 ②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县城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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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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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减排(3) | 44 |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30% | 考核北方供暖地区 |
45 | 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 ①近2年(含申报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所占比例≥30%; ②节能建筑比例:严寒寒冷地区≥40%,夏热冬冷地区≥35%,夏热冬暖地区≥30%; ③制定推广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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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林荫路推广率(%) | ≥60% |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 |
综合否决项 | 47 | 对近2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县城,均实行一票否决: ①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重大违法建设事件; ③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④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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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指标解释
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
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7.建成区绿地率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考核说明:允许将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它绿地”面积纳入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但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各类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计算方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公园绿地面积(m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考核说明:
(1)关于水面的统计,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一律不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人口数量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从2006年起,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9.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计算方法: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hm2)/居住用地总面积(hm2)×100%
考核说明:
(1)公园绿地按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统计,其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2)对设市城市,5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采用1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
对县城,1000-2000㎡(含)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以上公园绿地按500m服务半径考核。
(3)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
10.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建成区乔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hm2)/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hm2)×100%
11.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城市各城区建成区内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km2)×100%
考核说明:
(1)未设区城市应按建成区绿地率进行评价;
(2)历史文化街区可不计入各城区面积和各城区绿地面积统计范围。
12.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城市各城区建成区内公园绿地面积(m2)/城市各城区的常住人口数量(人)
考核说明:
(1)未设区城市应按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
(2)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评价。
13.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或年提升率(%)
计算方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建成区内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建成区范围内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100%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年提升率(%)=建成区内每年新增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建成区范围内总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100%
考核说明: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标准详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1 | 组织 管理 | 由相应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区(单位)园林绿化进行监督和指导。 |
居住区(单位)绿地日常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 ||
绿地日常管护和改造提升经费参照当地养护定额标准纳入预算,落实到位。 | ||
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 ||
居民(单位职工)对居住区(单位)园林绿化的满意率≥85%。 | ||
积极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减量及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等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公益活动(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 | ||
2 | 规划 建设 |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30%,改建居住区绿地率≥25%,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单位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绿地布局、功能分区合理,与居住区(单位)地形及建筑协调,突出居住区(单位)特色。 | ||
园林建筑、小品、设施满足居民(单位职工)休憩、健身文化娱乐及科普宣传等功能需要,造型美观,尺度、体量、色调与环境协调,位置得当。 | ||
积极推广阳台、屋顶、墙体、棚架等立体绿化。 | ||
以植物造景为主,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层次分明、季相丰富。 | ||
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严格控制硬质铺装、大树移植、植物亮化、模纹色块、假树假花等违背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与要求的做法。 | ||
3 | 管养 维护 | 年度管养工作计划具体细致、责任分工明确,植物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及时到位。推广无公害农药及生物技术防治病虫害。 |
植物长势良好,无明显死株、残株、缺株等,无裸露土地。 | ||
爱绿护绿等环保宣传到位,主要植物标识设置完善,积极推广二维码标牌。 | ||
完成居住区(单位)内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的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护管理措施完善。 | ||
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 ||
无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成绿地保存率100%。 | ||
4 | 配套 设施 |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私搭乱建现象。 |
道路、广场平整无破损;停车设施完好,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照明采用节能照明技术和灯具且使用正常。 | ||
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整洁、美观、舒适。 |
14.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按照现行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道路绿地率达到以下标准的纳入达标统计: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为达标。
计算方法: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绿地率达标的城市道路长度(km)/城市道路总长度(km)×100%
考核说明:
(1)道路绿地率是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情况,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纳入评价范围。
15.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城市公害等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是指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防护绿地面积占建成区内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防护绿地面积(hm2)/城市建成区内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hm2)×100%
16.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综合评价值
指标解释:是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城市绿地功能实现水平、城市绿地景观水平及城市绿地人文特性(文化性、艺术性和地域特色性)进行综合评价。
该指标由实地考查专家组负责按抽样统计法现场考查、评估、打分、核算;最终结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考查组的综合评价值为准。
计算方法:E综合=E综1×0.2+E综2×0.2+E综3×0.2+E综4×0.2+E综5×0.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综合评价值评价表
评价内容 | 评价分值 | 代码 | 权重 | ||||
8.0分~10.0分 | 6.0分~7.9分 | 小于6.0分 | |||||
1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 ①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绿地营造考虑城市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点,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植被等原生态要素和环境。 ②公园绿地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③绿地施工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要求,施工工艺应具备科学性、先进性、独特性、新颖性,主要节点的细部处理精致、流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完备。 | 好 | 一般 | 差 | E综1 | 0.2 |
2 |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 | ①各类绿地维护管理制度健全,有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养护管理人员专业、年龄及能力结构合理。 ②植物生长健壮,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株、缺株;植物修剪适度,无明显枯枝、断枝、病枝,植物保存率为100%。 ③临时摆放的植物更换及时、草坪无空秃,绿地无黄土裸露现象。 ④公园绿地的附属设施、建筑、小品、园路、标牌标识等布局合理,维护保养完好。 | 好 | 一般 | 差 | E综2 | 0.2 |
3 | 城市绿地功能实现水平 | ①满足城市居民日常休闲健身等需求;公园绿地出入口位置、外部道路交通条件方便市民使用;公园绿地内部道路组织以及公厕、售卖、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 ②满足科普教育、防灾避险以及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遗存、遗迹等的保护与展示需求。 ③道路绿地满足对城市街区识别、交通隔离、遮阴防尘降噪等需求。 ④防护绿地植物种类选择、配置方式、种植宽度等满足相应的防护要求。 | 好 | 一般 | 差 | E综3 | 0.2 |
4 | 城市绿地景观水平 | ①因地制宜,植物材料选择以适应生境、成活并健康生长为基本原则;乔灌草(地被)合理配置、层次丰富;重视植物群落的配置,突出季相变化,体现适地适树和生物多样性;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兼顾。 ②绿地设计对于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塑造表达准确、完整、真实,特色鲜明,景观效果符合园林美学的要求。 ③城市绿地系统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对城市风光带的保护和完善成效显著,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独特植物景观。 ④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街头绿地节点景观特色明显,城市主干道绿化基本体现“一路一景”的园林设计特色。 | 好 | 一般 | 差 | E综4 | 0.2 |
5 | 城市绿地人文特性 | ①公园绿地设计风格、植物配置符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文化独特性,注重历史文化、艺术景观的结合;雕塑小品、亭廊等园林构筑物应体现历史文化特性。 ②绿地建设能有效保护了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和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纪念意义的资源;能体现当地历史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域风貌特色等。 ③博物馆、陈列馆等展示馆舍应布局合理、功能适用,与周边环境协调。 ④利用各类绿地积极举办各种与地方文化内涵相关的文化活动,并体现教育性,娱乐性,普及性,针对性。 | 好 | 一般 | 差 | E综3 | 0.2 |
17.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
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维修管养及运行管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其中:
(1)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历史名园是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2)根据《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18.公园免费开放率
计算方法:公园免费开放率(%)=城市建成区内免费开放的公园数量(个)/城市建成区内公园总数量(个)×100%
考核说明:
(1)公园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2)历史名园、动物园等特殊公园不列入考核范围。
19.绿道
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 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20.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1)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古树后备资源是指城市绿地中树龄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21.城市生态评估
指坚持以城市生态系统为对象,以恢复、完善和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河流、湿地、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开展摸底普查,分析城市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及生态退化主要原因,分级分类梳理,并据此识别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确定城市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列出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的项目清单及其优先等级。
基本路径:现状调查→问题梳理和分析→生态安全格局识别→分类分级确定实施生态修复任务的优先次序和空间区域→确定生态修复项目和四至坐标。
22.城市生态修复
指合理保护城市自然资源的前提下,采取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的方法,优化城市绿地系统等生态空间布局,修复城市中被破坏且不能自我恢复的山体、水体、植被等,修复和再利用城市废弃地,实现城市生态系统净化环境、调节气候与水文、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建设方式。
23.综合物种指数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
其中,H为综合物种指数,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n=3,i=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本地木本植物应包括:
① 在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木本植物种及其衍生品种;
② 归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已逸生)及其衍生品种;
③ 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木本植物种类。
计算方法:本地木本植物指数=本地木本植物物种数(种)/木本植物物种总数(种)
考核说明:纳入本地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本地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每种种植数量不应小于50株的群体要求。
24.破损山体生态修复率
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破损山体经生态修复到至少覆绿的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破损山体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破损山体生态修复率(%)=城市规划区内已修复的的破损山体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破损山体总面积×100%
25.废弃地生态修复率
指经修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可再利用的废弃地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废弃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废弃地生态修复率(%)=经修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可再利用的废弃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废弃地总面积×100%
26.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计算方法:水体岸线自然化率(%)=符合自然岸线要求的水体岸线长度(km)/水体岸线总长度(km)×100%
考核说明:
(1)纳入统计的水体,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水体;
(2)纳入自然岸线统计的水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在满足防洪、排涝等水工(水利)功能基础上,岸体构筑形式和所用材料均符合生态学和自然美学要求,岸线形态接近自然形态;
②滨水绿地的构建本着尊重自然地势、地形、生境等原则,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原有野生和半野生生境;
(3)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4)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码头和历史名胜公园的岸线可不计入统计范围。
27.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计算方法:地表水IV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地表水体中达到和优于IV类标准的监测断面数量/地表水体监测断面总量×100%
考核说明: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28.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个等级,与之相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共六个级别。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一级或二级为良。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评价,每年达到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以上的总天数。
29.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指因城市环境造成城市市区气温明显高于外围郊区同期气温的现象。
计算方法: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建成区气温的平均值(℃)-建成区周边区域气温的平均值(℃)
考核说明: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区域(郊区、农村)气温的平均值应采用在 6月~8月间的气温平均值。
30.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分类,考核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面积比例。
计算公式: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km2)/建成区总面积(km2)×100%
31.城市容貌评价值
计算公式:E容= E容1×0.3+E容2×0.3+E容3×0.2+E容4×0.2
式中:E容 —— 城市容貌评价值; E容1 —— 公共场所评价分值; E容2 —— 广告设施与标识评价分值; E容3 —— 公共设施评价分值; E容4 —— 城市照明评价分值。
考核说明: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环境照明等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效果也有较大影响。本项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如下表所示:
城市容貌评价值评价表
评价内容 | 评价取分标准 | 评价分值 | 权 重 | ||||||
9.0分~10.0分 | 8.0分~8.9分 | 7.0分~7.9分 | 6.0分~6.9分 | 小于6.0分 | |||||
1 | 公共场所 |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的有关规定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E容1 | 0.30 |
2 | 广告设施与标识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E容2 | 0.30 | |
3 | 公共设施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E容3 | 0.20 | |
4 | 城市照明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E容4 | 0.20 |
32.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
计算方法: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城市管网水检验合格的项目数量(项)/城市管网水检验的项目数量(项)×100%
33.城市污水处理率
计算方法:城市污水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考核说明:
(1)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为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排放总量之和;
(2)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出厂水均为达标排放。
3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达标率
指统计周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达到相应污泥泥质标准的处置量,占同期污泥产生量的百分比。其中,污泥泥质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泥质,包括土地改良用、园林绿化用、林地用、农用、制砖用、混合填埋用、焚烧用等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污泥处置达标率(%)=处置达标的污泥量(吨)/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总量(吨)×100%
35.城市垃圾处理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清运量代替)的百分比。
(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考核区域内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清运量+废品回收量)的百分比。
36.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区内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与城市道路总面积的比率。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
(2)路网密度指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内市政道路总长度。
计算方法:路网密度=区域内市政道路总长度(公里)/区域宗面积(平方公里)
(3)道路面积率指建成区内市政道路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道路面积率(%)=建成区内市政道路总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100%
37.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
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对综合地下管线数据进行输入、编辑、存储、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38.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量与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
考核说明:污水经再生处理后用做景观用水、生态补水等也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
39.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40.林荫路推广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林荫路标准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建成区内达到林荫路标准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公里)/建成区内步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公里)×100%
41.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1)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建成区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2)节能建筑比例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3)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架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4)绿色建材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42.住房保障率
住房保障率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43.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
指城市年度新开工(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量占目标任务量的百分比。连续两年目标任务完成率≥100%。
计算方法: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新开工(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量(户)/计划新开工(筹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户)×100%
44.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计算方法:
(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人口数量统计符合《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
(3)按照现行的《公园设计规范》: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配套设施。全园面积不应小于5 hm2。
45.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计算方法: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公顷)/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公顷)×100%
考核说明:
(1)绿地率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改建居住区,视为达标;
(2)新建、改建居住区为2002年(含)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或小区。
46.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计算方法: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两旁种植有行道树的道路长度(公里)/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总长度(公里)×100%
考核说明:
(1)道路红线外有行道树但道路红线内没有行道树的,一律不纳入统计;
(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可不计入统计范围。
47.城市照明
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详见2010年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48.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
指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49.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
指城市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的项目数占城市照明项目总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项目数/城市照明项目总数×100%
50.河道绿化普及率
计算方法:河道绿化普及率(%)=单侧绿地宽度大于或等于12m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公里)/河道岸线总长度(公里)×100%
考核说明:
(1)纳入统计的河道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
(2)滨河绿带长度为河道堤岸两侧绿带的总长度,河道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3)宽度小于12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可不纳入统计范围;
(4)因自然因素造成河道两侧地形坡度大于33%的河道可不纳入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