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0-0034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6-01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下载: 附件下载

【政策解读】关于《发布实施沙洋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1 09:36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沙洋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施了沙洋县新一轮基准地价成果,现将《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沙洋县上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时间是2012年,已历时6年。随着沙洋县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市场不断完善,除城镇基准地价外,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基准地价定级与评估需求也逐渐显现,且由于不同行业收益能力、市场化影响度及其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不同,土地收益能力和地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上一轮基准地价成果已难以适应现实土地市场的要求,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和实用性,更准确反映城市土地市场的变化,开展沙洋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按照《湖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鄂土资办函〔2018〕84号)要求,全省超过3年以上未更新基准地价或近年来城市规划区范围变动较大、地价水平变化较快的城镇地区,都应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二、目的意义

一是完善沙洋县公示地价体系内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推进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二是规范沙洋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估和公示制度;三是有利于全面科学、合理、准确、统一管理沙洋县城区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对土地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有利于完善沙洋县城区土地资产核算体系的构建。

三、制定依据

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4)《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6) 《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7〕37号)

(7)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示地价成果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94号)

2. 技术依据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四、主要内容

沙洋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在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及城镇地价变化资料,对城镇土地进行定级、估价和更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主要内容有:

(一)城区土地级别与更新成果

本次基准地价成果对城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划定了4个级别。在此基础上,分别更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具体结果详见《通知》。

(二)乡镇土地级别及更新成果

本轮乡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为沙洋县所辖的13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乡镇土地质量综合差异情况划定4个土地级别,采用“以等控级、以级控价”的方式,进行级别划分和基准地价测算。具体结果详见《公告》。

五、成果应用

1. 强化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为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创造条件。

2. 有利于活跃沙洋县土地市场,指导土地交易。利用基准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企业改制重组以及旧城改造拆迁等诸多方面经济活动中的土地价格,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这些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3. 为公平合理地收取土地税费提供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政府征收土地使用税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都离不开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

六、适用期限和解释权

本次公示地价体系成果自2019年12月27日起执行,原公布实施的沙洋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