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城市道路的管理 |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等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 | 信息形成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沙洋县人民政府网站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两法衔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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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改)《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 | 信息形成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沙洋县人民政府网站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两法衔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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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1、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 2、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3、辖区“门前三包”管理情况。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1年12月1日修正) | 信息形成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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