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化用地保障
(一)对各类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未建成、建成未投产、破产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并收回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二)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三)对符合我县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
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四)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2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4.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5.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四)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3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5%给予补助;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
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5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实际到资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5 税收贡献奖励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
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