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19-001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12-12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下载: 附件下载

【解读】关于《沙洋县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补充意见》(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2 09:44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6年9月14日我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我县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2017年4月24日,县政府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因多部门登记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处理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沙政办发【2017】19号),妥善处理了包括汉津花园、荷花小区、金凤园、建材城等一批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了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涉及不动产权利的企业和个人维护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新问题阻碍了企业经营发展和群众合法利益的实现。本着坚持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沙洋县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补充意见》(试行)。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针对沙洋县城区不动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处置的问题;2016年9月14日之前,建设单位建设手续不完善,申请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的问题;其他相关问题等三个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一)关于沙洋县城区不动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转移处置的处理意见

主要针对沙洋县城市规划范围及中心城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的私宅交易,且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两证齐全的,对房屋所在地块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的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所在地块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途或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在规划征收范围内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第二款“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和第六款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的规定,转让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后,可以按划拨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老城区为汉江行洪区,该范围内私宅转移按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处理办法执行。

同时对按划拨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转让方需依法缴纳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参照《荆门市城区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荆政发(2003)21号)文件执行,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二)关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建设单位建设手续不完善,申请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的处理意见

主要针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但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建设项目,一是对未取得规划手续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完善;二是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非工业项目,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违法事实交由城管及乡镇政府依法处理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由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三是未取得施工许可和建筑工程验收手续的,建设单位可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住建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后,出具登记备案文书,涉及消防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住建和消防部门要求依法补充完善。

(二)其他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主要包括:一是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业项目,厂房分期建设,可对项目分期实施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二是对不动产登记之前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依法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保留原各自用途。三是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伙建房并出售多余房屋,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不动产登记的,原土地使用者应予配合,不配合或失联的可通过公告形式依法办理。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