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大局。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沙洋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对《办法》予以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该制度也是国务院考核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内容。我县2015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沙洋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5〕28号),对规范和促进我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持续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治欠保支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且文件有效期已经届满,有必要对现行文件重新修订完善,以建立更全面、更可行性的实施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办法》全文二十九条,共分九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是制订文件的依据。沙政办发〔2015〕28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了不少新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形势,积极为企业减负,参考本省其他县、市、区做法和相关文件,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在沙政办发〔2015〕28号文件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第二条)是适用范围。对比沙政办发〔2015〕28号,本办法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包括加工制造、经营服务等企业,从行业方面来体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部分(第三条至第五条)是明确组织实施和工作职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依靠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才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三是落实相关部门监督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第四部分(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是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保证金、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治欠保支长效机制。
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按月结清。
3.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4.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它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5.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到精准监管当中,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细节的掌握,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
第五部分(第十五条至十六条)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
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是应急处置和规范市场监管。本次修订完善了突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起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加强对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规范的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监管等政策措施,强化监管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第七部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是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八部分(第二十七条)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部分(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是附则。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