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对上述决策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合法性审查这一法定程序,着力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中参谋助手作用,有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通知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工作流程”三大部分。
审查范围包括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4.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5.是否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6.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审查程序为起草部门报审、承办科室初审、法制办审查,最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
起草部门报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还应当报送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和部门集体讨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