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16-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6-03-18
文 号: 沙政办发〔2016〕11号 效力状态: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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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沙洋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18 14:51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我县立足丰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模式,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征收补偿安置需求,快速推进沙洋城市化进程的大局,高举改革惠民的旗帜,率先于周边县市探索、推行房票安置模式。经调查县情,调研、协调县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反复比对、研讨、论证,制定了《沙洋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沙政办发〔2016〕11号)。

2019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提出提高我县征收补偿标准,保障群众利益的建议和意见。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县政府在不改变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和还建安置标准的基础上,上调了中心城区房票安置补贴标准,并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房屋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项“调整房票安置奖励政策”中明确:

“在不改变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和还建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奖励标准调整如下: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含5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5个月以上12个月内(含12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因而将2016年5月我县制定的《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沙政办发〔2016〕11号)。其中第五条“优惠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如下:

“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内(含3个月)使用房票购房,并网签备案的,给予每平米4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以上5个月内(含5个月)使用房票购房,并网签备案的,给予每平米2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个月以上12个月内(含12个月)使用房票购房,并网签备案的,给予每平米1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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