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看,行政许可可分为哪几类?
答:(一)普通许可,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二)特许,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三)认可,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四)核准,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五)登记,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地由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正原则就没有判断的标准,也就无法实现。
三、什么是行政许可的便民、及时与效率原则?
答: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合署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等措施,方便群众,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什么?
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既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审直决定,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在限期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就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特别程序规定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也应当严格遵守。
五、什么是救济权?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但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也会发生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为了纠正或者改变违法行政行为,即需要有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通过救济方式纠正或者改变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即为救济权。救济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实现。
六、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标识、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卫生检查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