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属开发区内企业,须先到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发区以外的企业须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后进入企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涉企服务。对在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实行行政规费零收费,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20%收取或协商收取。
第十四条 投资者注册资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缴纳,先予发照。其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金的20%,并在2年内补齐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 保障和维护投资人正当的生产经营权益,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包联,专班服务。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荐县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等)的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凡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政府在引荐项目产生税收后予以兑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