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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5、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3、健身气功培训或活动方案;
4、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培训颁发的合格证书;
5、活动场所同意使用的证明。
[审批程序]
1、向行政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市文体局专管健身气功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察看活动现场;局分管领导签批。
3、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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