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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文艺团体、个人营业性演出
2、营业性组台演出
3、其他营业性演出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4)文化部、省文化厅批复文件。
[申报材料]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市文体局市场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局分管领导签批;
3、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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