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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市文体局市场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局分管领导签批;
3、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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