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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业务主管部门;
3、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机关内部流转程序:市文体局对材料进行初审,领导签批;
3、报省文化厅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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