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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他合法凭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后核发证件。
运输、携带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他合法凭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后核发证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材料;
3、运输目的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勘验;
3、野保科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属国家二级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5、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1999]1707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1999]2500号文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1%-2%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鄂预财外[2001]140号的规定,对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征收。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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