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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核;
3、分管局长审核;
4、省林业局审批;
5、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二)承诺期限:7日。
[审批费用]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浇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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