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008-04-24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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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和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皆伐五十亩至一百亩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1、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核;
3、分管领导审批;
4、窗口领取。
(二)审核程序:皆伐面积一百亩以上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核;
3、分管领导审核;
4、省林业局审核;
5、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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