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购买、运输、使用许可
 2008-04-24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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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爆炸物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涉爆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进行。
 

[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
3、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
4、生产、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
5、有坚实、牢固、专人看守的爆炸物品专用库房,并配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设施;
6、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宁;
7、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8、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程序]
即办件:
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审查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3、分管治安领导审批。
4、缴纳证件工本费。
5、窗口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办理时限]
即办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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