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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专业种子生产检验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生产检验设施情况说明。
4、填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表。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
3、审批。
4、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一)收费标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二)收费依据:省物价局[2003]107号。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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