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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审批
[审批条件]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核;
3、分管领导审批,同时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4、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日。
[审批费用]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浇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第二类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审批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核;
3、分管局长审批;
4、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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