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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从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的经营利用场所证明;
2、一定的资金和一定的加工利用技术证明;
3、野生动物资源合法来源。
[申报材料]
(一)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等情况;
(三)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勘验;
3、野保科报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属国家二级以上的,由市局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一)收费标准:鄂预财外[2001]140号的规定,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受货方不收费。对出售、收购、利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二)收费依据:
1、鄂预外[2001]140号;
2、鄂林营字[1994]064号第六条规定,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在核发有关证件的同时进行。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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