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2008-04-24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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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2、需要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址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4、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能发生以下情形: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煸动民族分裂的;
(4)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报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进行。
 

[申报材料]
集会、游行、示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审批程序]
承诺件: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内部流转程序:
(1)审查需提供的资料;
(2)实地勘验安全条件;
(3)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审批;
(4)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3、工作人员在活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领取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2、承诺时限: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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