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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七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
第十八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在暂住地申请的,需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申报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审批程序]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程序
一、九号窗口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体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核发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持预约凭证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二个工作日后到六号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两次不合格的,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重新预约;
四、在规定时间内到九号窗口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持《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全科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持《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到六号窗口领取驾驶证。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间隔二十日后,到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重新考试。
(二)办理增驾业务程序
一、九号窗口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体证明和驾驶证,二楼档案室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驾驶经历。对申请A1、A2、B1的,还应当查询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
二、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核发科目一预约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持预约凭证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三个工作日后到六号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两次不合格的,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重新预约;
四、在规定时间内到九号窗口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持《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全科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持《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到六号窗口领取驾驶证。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间隔二十日后到四号窗口缴费,九号窗口重新预约考试。
(三)办理军队、武警驾驶证业务程序
一、五号窗口审核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现役军人还应当应验士兵证、军官证)及复印件;
4、军队或武警驾驶证;
5、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驾驶证技术档案和经武装部或安置办签章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
6、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五张。
二、申请A1、A2、B1、B2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三、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核发考试预约凭证;
四、持预约凭证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二个工作日后到六号窗口领证;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两次不合格的,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重新预约;
五、申请C1、C2、C3、C4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的,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受理申请,六号窗口领取驾驶证。
(四)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证业务程序
一、五号窗口审核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本;
5、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照五张。
二、申请A1、A2、B1、B2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属于申请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考试。
三、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核发考试预约凭证;
四、持预约凭证到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二个工作日后到六号窗口领证;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两次不合格的,到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重新预约;
(五)办理换证业务程序
一、五号窗口审核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必须是驾驶人本人;
4、审查年度体检、累积积分、违法处理情况;
5、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照两张。
二、二楼档案室核查档案;
三、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受理申请;
四、六号窗口领取驾驶证。
(七)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程序
一、五号窗口审核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照五张;
6、比对《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的驾驶人信息。
二、符合规定的,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受理申请,六号窗口领取驾驶证。
三、不符合规定的,注明退办理由。
(八)办理记分、审验业务程序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接受审验。
二、办理年度体检及审验程序:
1、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审验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符合规定的,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三、凡累计积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教育,并参加考试。具体程序如下:
1、五号窗口审核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接受教育的凭证;
(3)一寸近期正面白底彩照两张。
四、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核发考试预约凭证。
六、持预约凭证到市交警支队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二个工作日后到五号窗口清除记分分值。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两次不合格的,四号窗口缴费,五号窗口重新预约。
(九)办理注销业务程序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五号窗口审核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证;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必须是驾驶人本人;
5、一寸近期正面白底彩照两张。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出具注销凭证。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收存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注销其电子档案;
三、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收存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注销其电子档案;
四、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的,由档案管理岗定期查询并办理注销登记;
五、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办理时限]
(一)预约考试时限
(1)法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2)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时限
(1)法定时限:第二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三)补发驾驶证时限
(1)法定时限: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2)承诺时间:一个小时内
(四)记分考试时限
(1)法定时限: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2)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五)核发驾驶证时限
(1)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审批费用]
1、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2、收费标准:科目一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12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150元(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费:230元(汽车类);驾驶证工本费:10元。
3、不减免。
[联系方式]
0724--23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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