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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下列对象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的,可申请评定(提高)残疾等级: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残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鄂民办发〔2003〕20号)第三条规定,评定、提升残疾等级需以下材料:
(一)基本必备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材料。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且由证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证人身份的旁证材料。
4、负伤(伤口复发)时治疗医院的医检原始报告、医治原始病历(含出院小结)。
5、县(市、区)级医院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证明(因职业病致残的,须有市级以上职业病核查鉴定单位作出的核查鉴定结论证明)。
6、因系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级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
8、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二)个别必备材料
1、退役军人须有:(1)退伍士兵登记表或复员退伍证件;(2)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有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及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
3、人民警察须有:(1)负伤之前授予警衔的命令;(2)市级以上主管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及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
4、民兵民工须有县(市、区)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有:(1)县(市、区)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2)公安部门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或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
6、申请调整等级人员须有:(1)原伤残抚恤证件;(2)原批准等级的全套申报审批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股)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时有关历史证据,并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4、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股)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5、市民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将在《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未规定期限。承诺9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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