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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思想品德合格;
2、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乙”以上标准;
5、身体检查合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市级教育部门只负责对高中段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申报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教师管理科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面试、试讲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4、教师管理科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5、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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