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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正式人事聘用或岗位聘任关系。
[申报材料]
1、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的身份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材料和合同。主要内容:(1)单位的属性;(2)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是否符合人员编制宏观调控原则;(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5)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3、办理鉴证: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予以鉴证,在聘用合同文本上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对审查不合格的聘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办理时限]
即办。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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