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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符合《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申请人,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受理。
[申报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完整定居申请表1份。
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提交本人2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5、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的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
受理申请
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处长审阅
分管局长审查
呈报省公安厅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