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2008-04-25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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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注册资金不少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②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审批程序]
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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