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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有关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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