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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
2、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3、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置、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6、拥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7、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8、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单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审批程序]
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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