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2008-04-22
| [审批条件]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申请人,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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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提交完整出境申请表1份。
2、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本人2寸白底彩色相片3张。
4、提交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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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
(1)受理申请
(2)录入申请人基本情况信息
(3)补录数据
(4)扫描照片
(5)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6)处长审核材料
(7)报分管局长审批
(8)向省厅传输数据
(9)省厅制证
(10)发证(团队旅游证件由旅行社直接到省公安厅取证)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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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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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费用] |
1、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2、收费标准:1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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