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2008-04-22
| [审批条件] |
| 符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证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申请人,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审批。 |
| [申报材料] |
1、提交完整出境申请表1份。
2、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本人2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5、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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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
(1)受理申请
(2)录入申请人基本情况信息
(3)补录数据
(4)扫描照片
(5)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6)科长审核材料
(7)报分管局长审批
(8)向市局传输数据
(9)省厅制证
(10)发证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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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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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费用] |
1、收费依据:鄂价费(1998)220号
2、收费标准:申请通行证及签注90元;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30元/次;签注、加注、证明20元/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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