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申报材料]
(一)建立殡仪馆、火葬场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可行性报告;
[审批程序]
(一)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初审,现场踏勘,报县、市政府签批;
(三)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为3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724--2381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