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审核
2008-04-23
| [审批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 外资企业。”第4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5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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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资料:
项目单位关于变更章程的请示;
董事会决议;
修改后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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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 中心窗口申请→外资管理科审查→分管领导批准→数据录入数据库并发送到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申请人窗口领取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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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月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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